金庸控「同人小說」侵權案宣判 獲賠188萬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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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 2018/08/17 14:49

最後更新: 2018/08/17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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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武俠小說家金庸(本名查良鏞)控告內地同人小說《此間的少年》作者案昨開審,筆名「江南」的楊治侵犯著作權不成立,但違反不正當競爭,判賠償188萬元(人民幣,下同)。

金庸、江南昨均未到庭,各方訴訟代理人並未當庭表明是否上訴。江南發聲明表示,法院認定他沒有侵犯著作權當然是好事,但被判不正當競爭是「一記響亮的警鐘」,他會和律師團隊繼續分析研判。

「同人小說」首案 江南:一記響亮的警鐘

《此間的少年》屬在網絡極為盛行的「同人小說」作品,即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等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是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因被視為遊走灰色地帶,多在網絡發表。

新華網報道,廣州天河法院昨一審判決江南、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等3被告應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並銷毀庫存書籍,賠償金庸經濟損失168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20萬元,總計188萬元,並公開賠禮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法院:全新人物關係及情節 不構成侵權

天河法院審理查明,金庸所著的《射雕英雄傳》、《笑傲江湖》、《天龍八部》、《神雕俠侶》由三聯書店於1994年5月在內地出版,均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及影響力。江南於2000年創作《此間的少年》,發表於網絡。從2002年起多次出版。經比對,《此間的少年》中人物名稱與金庸4部作品中相同的共65個,包括郭靖、黃蓉、令狐沖、小龍女、喬峰等。

法院審理認為,《此間的少年》不構成著作權侵權。雖然該作品使用了金庸4部作品中的大部分人物名稱、部分人物的簡單性格特徵、簡單人物關係以及部分抽象的故事情節,但並沒有將情節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礎上,而是在不同的時代與空間背景下,圍繞人物角色展開撰寫全新的故事情節,創作出不同於金庸作品的校園青春文學小說。

法院認為,該書部分人物的性格特徵、人物關係及相應故事情節與金庸作品截然不同,情節所展開的具體內容和表達的意義並不相同。

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 違不正當競爭

但法院認為,江南、聯合出版公司、精典博維公司等3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同人作品」一般是指使用既有作品中相同或近似的角色創作新的作品,若創作僅為滿足個人創作願望或原作讀者的需求,「不以營利為目的」,新作具備新的訊息、新的審美和新的洞見,能與原作形成良性互動,亦可作為思想的傳播而豐富文化市場。

但該案中,江南利用讀者對金庸作品中武俠人物的喜愛提升自身作品的關注度後,以營利為目的多次出版且發行量巨大,其行為已超出必要限度。尤其是江南2002年首次出版時把書名副標題定為「射雕英雄的大學生涯」,將自己的作品直接指向金庸作品,借助金庸作品的影響力吸引讀者獲取利益的意圖尤為明顯。

綜合內媒報道,江南出版《此間的少年》爆紅後,2005年,金庸在接受新浪網採訪時就提醒:「文學一定要原創,有些網民拿我小說的人物去發展自己的小說,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來理你,要真理你的話,你已經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馬上要付錢的。」

報道又指出,因為江南一再出版該小說,銷量達百萬冊,2010年還被拍成了微電影;2012年,江南又將電影版權售出。眼看事情越鬧越大,金庸才不得不出來維權,於2016年向法院提告並求償500萬元。

有出版業人士指出,江南和金庸都是知名作家,今次案件或導致很多小說網站考慮關掉「同人」頻道,打擊這個類別的創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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